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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2-11-21 22:12:31 阅读:39533次 【字体:

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水产、畜禽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活动。
注:1.本规则所指作物包括大田作物、果蔬、茶叶等植物产品。2.具体的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确定公布。未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各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相关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认证依据

GB/T 20014 良好农业规范 系列国家标准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作物类、畜禽类和水产类等)和产品模块标准(大田作物、果蔬、茶叶、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罗非鱼、大黄鱼等)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与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例如,对生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类、生猪模块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审核。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监委会将及时通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相关认证机构。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所有适用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级控制点总数-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注: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最终的总数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取整。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注:可能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生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5.2.2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一级控制点总数-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2.3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3 符合性判定要求
5.3.1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检查,并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对所有不符合进行描述。
5.3.2 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和检查证据。一级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记录,以便追溯。
5.3.3 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特别指出,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监委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该条款的审核/检查,这些例外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6.1.1 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基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 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生产场所,按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3 不通知监督检查
6.1.3.1认证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其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当认证机构按选项1发证的数量少于10家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6.1.3.2不通知检查可仅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适用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处理方式和通知检查的处理方式一致。
6.1.3.3不通知检查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检查计划,农业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第一次不接受检查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检查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6.2.1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2.1.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每年按照附件4中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2.2 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场所至少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内部检查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且此外部检查员不应是外部检查认证机构的人员。
6.2.2.2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进行。
6.2.3质量管理体系外部通知审核
6.2.3.1认证机构每年应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通知审核,审核按照附件4和附件5的要求进行。
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可以通过纠正措施计划进行关闭,纠正时限应依据不符合严重程度来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28天。
6.2.4质量管理体系外部不通知审核
6.2.4.1认证机构每年至少对其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当发证机构按选项2发证的数量少于10家时,不通知审核数量不得少于1家。
6.2.4.2不通知审核仅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部分,任何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将导致对整个组织的制裁。
6.2.4.3不通知审核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
6.2.5外部检查
6.2.5.1每年应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组织实施一次通知的外部检查和一次不通知的外部检查。检查采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成员随机抽样方式进行。
6.2.5.2初次认证、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更新或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5.3 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进行的不通知检查抽样数量,可以是初次认证抽样数量的50%。如果检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可以减为成员数平方根的50%。如果在不通知检查中出现不符合,则在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按照初次检查要求对待。
6.2.5.4每年的外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进行。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选项2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作为合法实体将成为证书持有人。
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初次检查/审核前完成。
7.1.3 认证证书持有人还在认证机构的制裁过程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制裁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认证证书持有人关闭了相关不符合,或制裁期已过。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证机构宣布该认证证书作废后,才能转换认证机构。
7.1.5 认证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新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认证时,必须向新认证机构提供在原认证机构获得的注册号码。
7.1.6 当申请人按7.2.5的要求向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申请人必须:
Ⅰ)通知其他相关认证机构,并由认证机构在上报国家认监委的信息中予以说明。
Ⅱ)如果受到了其中一个认证机构的制裁(如因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纠正措施超期等受到的制裁),应书面通知其他相关认证机构。
Ⅲ)书面同意相关认证机构之间就不符合和制裁内容进行交流。
7.1.7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8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9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10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检查或不符合项关闭后14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就同一模块中的不同产品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但同一产品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无论何种原因,认证证书持有人有权利更换认证机构(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更换认证机构时有权终止同认证机构签署的合同(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但这不能免除应付的相关费用。
7.2.5申请人可以将不同的产品向不同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Ⅰ)如果申请人为多个产品分别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参考7.2.3)。
Ⅱ)如果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时参加了多个生产经营者组织(例如牛的养殖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而猪的养殖加入了另一个组织)。
7.2.6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自愿申请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暂停(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此时认证证书将被认证机构标识为“自我声明部分或全部暂停”。申请暂停不能免除相关费用。
7.2.7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2.8 合法的证书持有人才有权利在市场上销售认证产品。

8. 认证程序

8.1 申请
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申请人的名称
8.1.1.2联系人的姓名
8.1.1.3最新的地址(地址和邮编)    
8.1.1.4其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8.1.1.5联络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8.1.1.6产品名称
8.1.1.7当年的生产面积(作物类)/产品的数量(畜禽、水产类)
8.1.1.8申请的和不准备申请的作物名称(作物类)
8.1.1.9一次收获还是多次收获(作物类)
8.1.1.10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11申请认证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8.1.1.12原认证注册号(如有)
8.1.1.13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信息 参照7.1.6
8.1.1.14对果蔬产品:如果不进行产品处理,则声明不包含产品处理(对每种认证的产品)。
8.1.1.15对果蔬产品:如果是在农场范围外进行产品处理,产品处理者的认证注册号码(适用时)。
8.1.1.16对果蔬产品:如果产品需进行处理,生产者应说明是否同时处理来自其他获证生产者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在GB/T 20014中关于农产品处理的所有适用的二级控制点都必须按照一级控制点来检查)
8.1.1.17对茶叶、水产品:如产品由监管链中指定的加工者加工,生产者应立即将其注册号码通知认证机构并及时更新(适用时)。
8.1.1.18对畜禽、水产产品:当生产者获悉运输方的注册号码或注册号码变更时,应立通知认证机构并更新(适用时)。
8.1.1.19 产品可能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20 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包括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 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
8.1.3 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注:只有在取得注册号后才能开始检查/审核。
8.2 检查/审核程序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 检查/审核时间安排
8.2.3.1作物类认证
Ⅰ)初次认证检查
初次检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得注册号之后,收获日期之前的3个月的记录。其中收获和生产处理过程必须在申请注册之后实施,注册之前的收获和生产处理的记录无效。
a)初次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宜选择在收获期间安排初次检查,以便对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如最大农残限量、收获期间的卫生除害等)进行查证。
b)初次认证检查时间调整
在收获期间无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调整检查时间,但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出说明。如果检查在作物收获之前进行,致使部分适用的控制点无法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做后续跟踪检查或者由生产者以传真、照片或其他可接受(由农业生产者和认证机构进行协商确定)的形式提交证据;如果检查是在作物收获之后进行,生产者必须保留有关收获的适用控制点符合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应适当增加对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生产者在收获期进行不通知检查的概率。
颁发认证证书前应保证所有未被检查控制点得到验证,并保证超出规定比例的不符合项已经关闭。
c)多种作物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Ⅱ)复评
a)如果在规定的复评时间内,没有当季作物供检查,认证机构可以将原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b)复评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现场至少必须有一种证书覆盖范围内的当季作物(指在尚未收获阶段或已收获且尚在仓库中)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不在种植状态的证书覆盖范围的作物(如果有)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Ⅲ)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模块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检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3.2畜禽类和水产类认证
Ⅰ)初次认证检查和复评时,畜禽或水产品必须在养殖状态。
Ⅱ)复评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
Ⅲ)如果在规定的复评时间内,没有畜禽在养殖状态供检查,认证机构可将生猪、家禽模块认证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牛、羊以及奶牛模块认证证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Ⅳ)如果认证证书同时覆盖了生猪/家禽和牛/羊/奶牛模块,则复评应按照在生猪/家禽的复评时间要求进行,以满足不同模块复评时间的要求。
Ⅴ)对于畜禽24个月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的因素。
8.3 认证的批准
8.3.1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 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2个月。证书持有人若要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在证书失效前应向认证机构进行年度再注册,否则,证书状态将由“有效”变为“证书未更新或未再注册”。
注:认证证书的延长见8.2.3.1、8.2.3.2。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8.4 批准范围
批准范围应指明认证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8.4.1产品范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 场所范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8.4.3生产范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果蔬例外),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产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处理部分条款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8.4.3.3对果蔬产品如果包含农产品处理的范围,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关于处理的条款。
8.4.3.4 如果农产品处理采用外包方式,只有满足下述条件才能在认证证书中包含处理的范围:
Ⅰ)在处理时农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人。
Ⅱ)农产品处理的分包方应获得相应产品处理的认证范围。
Ⅲ)分包方能建立追溯体系区分处理的产品。
Ⅳ)分包方关于产品处理部分的二级控制点要求按一级控制点检查。
Ⅴ)分包方不得包装、加工或储存非认证的同一种产品。
8.4.3.5对果蔬产品如果在收获期之前,产品在田间已被售出,并且购买者也负责农产品加工、收获和生产,那么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收获部分。
8.4.4 产品监管链的范围包括产品从农场售出后所有权变化的相关各方(贸易方、存储方、收集方、运输方和零售商卖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活动,包括一套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隔离和区分管理体系,确保产品不被混淆。监管链应用于水产和茶叶的认证。
8.5 分包方的控制
8.5.1 应建立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5.2 应对分包方的能力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8.5.3 应在同分包方的合同中明确分包方应遵守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程序要求。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审核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9.2.1 告诫
9.2.1.1 认证机构检查出的所有不符合都可做出告诫的制裁。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予以暂停。
9.2.1.2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2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暂停是自行要求的,那么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自行确定为达到符合所需的整改措施和时限,且必须与认证机构达成一致,但必须在暂停解除之前关闭。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检查/审核,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Ⅰ)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Ⅱ)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a)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b)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注:如果所有农场基础或种类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出现了导致暂停的不符合,则其覆盖的所有模块的产品,将被完全暂停。
9.2.3 撤销
9.2.3.1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9.2.3.2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只有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12个月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9.3 不符合的处置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理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Ⅰ)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处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实施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Ⅱ)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某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范围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范围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Ⅲ)当出现一级控制点的不符合,检查员应对不符合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不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且可在28天内完成不符合的整改,认证机构可延期暂停;如果不符合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则应立即暂停。
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
9.3.2.1 延期暂停
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条款不符合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纠正期限为28 天。
9.3.3.2 技术性不符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合同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与认证证书持有人有关的生产性技术疑问,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9.3.3.3 主要条款不符合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9.3.3.5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不符合时,将给予撤销的制裁
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经历了部分或全部暂停的6个月之后,仍无法证明实施了充分的整改措施且有效;
Ⅱ)在某一范围内的不符合导致认证机构对生产的完整性产生怀疑;
Ⅲ)当发现主要合同不符合时。

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范围
10.1.10果蔬产品如未经处理,应声明(适用时)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获得认证的茶叶及认证证书中覆盖了农产品处理范围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认证证书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 申诉和投诉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2.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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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评论人:     englispub
   评论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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